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嚴格規(guī)范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
校外教學點設置與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職成廳〔2022〕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國家開放大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辦好繼續(xù)教育的決策部署,嚴格規(guī)范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校外教學點(函授站、業(yè)余點、校外學習中心以及開放大學在系統(tǒng)外設置的學習中心等,統(tǒng)一規(guī)范稱為校外教學點)設置與管理,推動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健康有序發(fā)展,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規(guī)范校外教學點設置與管理的重要性。校外教學點是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為滿足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教學需要,以平等協(xié)商方式與校外其他法人單位(以下簡稱設點單位)合作,依托設點單位的場地、人員、設施等資源,開展招生宣傳、線下面授、學習輔導、集中考試、實驗實訓、畢業(yè)指導、學生服務與管理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是高校舉辦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的依托和服務延伸,其教學和管理狀況直接體現(xiàn)高校的辦學質量,直接關系高校的品牌聲譽。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認識規(guī)范校外教學點設置與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審慎研究、科學布局,加強教學過程監(jiān)管和紀律約束,確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圍內有限設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二、嚴格控制校外教學點設點數(shù)量和范圍。高校應根據自身辦學定位、優(yōu)勢特色、發(fā)展規(guī)劃、監(jiān)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合理規(guī)劃校外教學點布局,嚴格控制校外教學點數(shù)量,慎重選擇設點單位。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特別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學應聚焦“一流”,主動減少校外教學點數(shù)量,確有設置需要的高校應做好總量控制,原則上數(shù)量只減不增。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可跨省設置校外教學點,由教育部會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籌確定。地方高校原則上應在本省級行政區(qū)域內設置校外教學點,因承接對口幫扶、行業(yè)緊缺人才培養(yǎng)任務或列入“雙一流”建設計劃的地方高校,可通過有關程序跨省設置校外教學點、開設相應的優(yōu)勢專業(yè)。設點單位原則上應為普通高校、職業(yè)院校、成人高校、開放大學以及設有內部培訓機構的行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確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設有內部培訓機構的國有大中型企業(yè)設置校外教學點,但僅限招收該企業(yè)內部職工,不得面向社會招生。高校開展送教上門等合作辦學,應納入校外教學點管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保留條件良好、管理規(guī)范、保障有力的實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須取得三年以上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同時具有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作為設點單位,總體數(shù)量只減不增。
三、壓實高校的辦學主體責任。高校要秉承公益性原則,將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納入學校整體發(fā)展規(guī)劃,將校外教學點建設納入學校黨委重要議事日程,厘清高校與設點單位之間的責、權、利。要統(tǒng)一歸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監(jiān)管機制,聯(lián)合學校財務、審計、教務、教師管理、學生管理、巡視巡察、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定期開展校外教學點檢查評估,及時堵住風險漏洞。對存在違規(guī)行為或不符合辦學要求的校外教學點要及時整改或者撤銷。對停止招生或撤銷的校外教學點,高校須會同設點單位做好善后工作,確保穩(wěn)妥完成在籍學生培養(yǎng)任務。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與不符合要求的機構合作或放任“點外設點”等違規(guī)行為。支持、引導有條件的高校直接通過校本部集中面授與線上教學相結合的方式舉辦非脫產形式的學歷繼續(xù)教育。
四、進一步明確和落實校外教學點的職責要求。高校應制定專門的管理規(guī)定,通過與設點單位簽訂具有法律效應的合同方式對校外教學點進行約束和管理,在合同中明確校外教學點的職責及其權利和義務,以及中止合作協(xié)議的情形等。高校要指導校外教學點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guī),嚴格執(zhí)行教育行政部門、高校和設點單位的相關政策制度;配合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及學生報名注冊等工作;配合完成有關教學組織、學生活動組織與管理工作;落實意識形態(tài)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輔導教師、教輔人員等的推薦與管理工作;負責場地、消防、食品、衛(wèi)生、網絡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健全行政、教學、后勤、財務等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并嚴格執(zhí)行;定期對所承擔的輔助教學和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并配合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檢查。
五、落實落細教育教學各環(huán)節(jié)要求。高校要按照國家專業(yè)教學基本要求和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方案等,指導校外教學點落實教學計劃與要求,完善相關教學條件。要配備與校外教學點學生規(guī)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輔導教師隊伍,定期組織對校外教學點教學與管理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yè)務培訓。主講教師須全部由高校專任教師或正式聘用的兼職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由高校選派,也可經校外教學點推薦后由高校認定選用。國家開放大學主講教師由其總部和分部正式聘用,輔導教師可由分部認定選用。教師應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關于師德師風、職業(yè)行為準則等相關規(guī)定,具備相應專業(yè)能力。嚴禁不具備高等教育基本教學能力的人員授課或輔導。高校要嚴肅學風考紀和考勤考核,嚴格畢業(yè)要求,對無故不參加教學活動、規(guī)定學習年限內不能完成學業(yè)、不符合畢業(yè)條件的學生,應及時給予退學處理。高校要加強畢業(yè)論文(設計)指導與服務,確保全程指導、全員查重,原則上本科學生應全員答辯;要嚴肅處理論文抄襲、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嚴把學位授予關,健全人才培養(yǎng)質量過程監(jiān)管制度。
六、加強招生宣傳和學籍管理。高校要強化招生廣告宣傳管理,招生簡章等材料應統(tǒng)一由學校印發(fā)。校外教學點未經高校法人授權不得自行開展招生宣傳,不得虛假承諾、夸大宣傳或委托其他組織(個人)代為招生宣傳;不得提供“代報名”“代學”“替考”等違規(guī)托管服務;不得跨省開展招生和宣傳。高校對校外教學點學生學籍注冊進行統(tǒng)一管理,所有學生學籍檔案必須由所在高校保存。
七、加強收費和經費使用管理。高校應將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所有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瞞、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權或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代收費,不得超標準收費,嚴禁設點單位、校外教學點以任何名義搭車收費。學費應全額直接上繳學校財務賬戶,嚴禁上繳前分配。高校撥付給設點單位的工作經費,原則上不超過其學生學費總額的一半。專兼職教師、輔導教師的課酬、勞務費等酬金統(tǒng)一由主辦高校財務部門據實支付。國家開放大學校外教學點教師酬金由總部、分部財務部門分別據實支付。
八、完善校外教學點分級管理體制。教育部負責制定全國校外教學點的宏觀管理政策,統(tǒng)籌指導全國校外教學點的設置與管理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校外教學點的管理政策制定、統(tǒng)籌規(guī)劃、備案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負責配合其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本地高??缡≡O置校外教學點的有關工作。高校負責本校校外教學點的設置、調整與管理。設點單位負責配合高校做好校外教學點的日常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高校要根據《校外教學點設置工作指引》(見附件),嚴格規(guī)范校外教學點設置工作。
九、強化教育行政部門的監(jiān)管職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校外教學點設置與管理工作納入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日常管理。各地可根據本省實際,進一步明確、細化本省校外教學點管理要求,對省域內每個設點單位承接的高校校外教學點數(shù)和開設的專業(yè)數(shù)等作出上限規(guī)定,對省域內校外教學點布局進行統(tǒng)籌規(guī)劃。要對高校提交的校外教學點備案材料進行嚴格評議,重點關注程序是否規(guī)范、材料是否真實完整、辦學條件是否達標、開設的專業(yè)與當?shù)厝瞬排囵B(yǎng)需求是否匹配等。對已備案的校外教學點,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日常監(jiān)管和質量監(jiān)測,組織開展常規(guī)檢查、“雙隨機”抽檢和專項評估,建立健全校外教學點準入、評價、獎懲、退出和責任追究制度。要聯(lián)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虛假宣傳、買賣生源、代學替考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之間要建立“線上+線下”協(xié)同聯(lián)動工作機制,開展聯(lián)合懲戒。對校外教學點存在違規(guī)辦學、點外設點、惡性搶奪生源、搭車收費牟利、教育質量低下、管理混亂無序、變相買賣文憑、履行職責不力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視情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部給予高校通報批評、限期整頓、撤銷校外教學點、責成高校暫?;蛲V箤W歷繼續(xù)教育招生等處罰,將相關設點單位列入“黑名單”,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十、加強組織實施。本通知印發(fā)之日至2022年12月底,各地各高校暫停新增校外教學點,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對現(xiàn)有校外教學點的全面梳理、排查和整改。從2023年1月起,按照《校外教學點設置工作指引》開展校外教學點設置與備案工作。對本通知印發(fā)前各地已備案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校外教學點,可從2023年起給予2年過渡期進行整改,過渡期間停止招收新生,但可為原有在籍學生提供學習支持服務。過渡期結束后,仍不符合有關要求、未完成重新備案的校外教學點應予以撤銷,其在籍學生的學習支持服務由主辦高校妥善處置。
附件:校外教學點設置工作指引
教育部辦公廳
2022年4月8日
附件:
校外教學點設置工作指引
第一條 高校(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yè)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校外教學點、開放大學在系統(tǒng)外的校外教學點設置工作依照本指引進行。
第二條 設置校外教學點的高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將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納入學校整體發(fā)展規(guī)劃,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良好;
(二)具有相應的辦學投入,具有與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人員隊伍;
(三)具有校外教學點相關設置、管理制度,教育教學質量保證體系完善;
(四)原則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屆學歷繼續(xù)教育學生培養(yǎng)。
第三條 校外教學點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辦學規(guī)模和專業(yè)設置相適應的輔導教師、教輔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具有滿足專業(yè)教學需要的設施設備、實驗實訓和學習資源等軟硬件條件;
(三)具有固定的、與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同時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衛(wèi)生防疫、網絡安全等有關標準和要求;
(四)具備高校和有關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校外教學點可開設專業(yè)的基本要求:
(一)高校結合區(qū)域經濟社會需求和設點單位條件,在本校經備案開設的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專業(yè)中合理確定各校外教學點開設的專業(yè)。
(二)高校新獲得教育部備案的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專業(yè),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學點設置。
(三)高校在校外教學點開設國控類專業(yè)應同時遵守相關規(guī)定。
第五條 校外教學點設置與備案通過“全國高等繼續(xù)教育信息管理系統(tǒng)”(網址:http://jxjy.moe.edu.cn)進行,具體程序與要求如下:
(一)高校對擬設置的校外教學點及開設的相應專業(yè)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核查擬設點單位的背景、資質,并進行實地考察。經學校黨(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審議、面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通過信息平臺于每年1月底前向擬設點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新增校外教學點備案材料,并在系統(tǒng)填報有關信息。對當年保留、停招和撤銷的校外教學點(含專業(yè))情況也需同時提交設點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登記。現(xiàn)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作為“停招”的校外教學點予以登記。
備案材料包括:
1.備案表(見附表1);
2.設置校外教學點及開設相應專業(yè)的必要性、可行性論證材料;
3.校黨(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會議紀要;
4.公示及問題處理相關材料;
5.擬設點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如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還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門辦學許可證(滿三年)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
6.擬設點單位承諾書;
7.高校與設點單位簽署的設點協(xié)議;
8.擬設校外教學點的管理方案和辦學風險應急預案;
9.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此外,地方高校跨省設置校外教學點需提前取得高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意見(在備案表簽署)和相關部門證明材料(承接對口幫扶、行業(yè)緊缺人才培養(yǎng)任務的委托函等或列入“雙一流”建設的證明材料)。
(二)每年4月底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地方高校提交的材料進行評議(參考要點見附表2)并備案,對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擬設校外教學點,督促高校暫緩設置并指導整改;對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提交的材料進行評議并向教育部提出備案建議。備案和登記結果以及有關意見建議通過信息平臺提交至教育部(匯總表見附表3)。
(三)每年6月底前,教育部結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統(tǒng)籌確定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校外教學點設置,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備案工作進行抽查;向社會公布全國高校校外教學點設置情況。
第六條 高校與設點單位簽署的設點協(xié)議須經學校歸口管理部門統(tǒng)一審批,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加蓋學校公章。協(xié)議內容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條款:
(一)校外教學點的名稱、地點、管理人員等基本情況
(二)可供校外教學點使用的辦學條件,含輔導教師、教輔人員情況、場地、設施設備和學習資源等;
(三)高校與校外教學點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四)在校外教學點開設的專業(yè)名稱、層次、學制、培養(yǎng)目標、招生對象、線下面授教學和輔導(含實踐教學)學時比例、擬招生人數(shù)、招生范圍、學費標準等;
(五)高校與設點單位的經費分配比例;
(六)履行協(xié)議的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七)變更協(xié)議及違反協(xié)議的處理辦法等。
第七條 校外教學點備案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或在有效期內設點單位名稱、法人、地點、性質等重要信息發(fā)生變化的,高校需在當年按新增校外教學點要求重新備案。
表1: 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校外教學點備案表
高校基本信息 |
高校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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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所在?。ㄊ校?/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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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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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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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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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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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領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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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領導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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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學歷繼續(xù)教育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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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學歷繼續(xù)教育
負責人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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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聯(lián)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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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聯(lián)系人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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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聯(lián)系人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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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聯(lián)系人
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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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xù)教育學院(處)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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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設校外教學點基本信息 |
設點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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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點單位所在省轄市(區(q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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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點單位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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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點單位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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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點單位主管或審批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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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學點管理協(xié)議簽署時間及期限 |
簽署時間:年 月日
協(xié)議生效:年 月日
協(xié)議截止:年 月日 |
校外教學點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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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學點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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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點單位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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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點單位負責人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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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學點聯(lián)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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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學點聯(lián)系人
固定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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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學點聯(lián)系人
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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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學點聯(lián)系人
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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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跨省設置
校外教學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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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承接對口幫扶、行業(yè)緊缺人才培養(yǎng)
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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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雙一流”
建設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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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醫(yī)學或涉醫(yī)
校外教學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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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xié)議中設點單位經費
分成比例(與學費總額之比) |
% |
招
生
計
劃 |
專業(yè)名稱 |
招生層次 |
招生人數(shù) |
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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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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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 |
(本欄可復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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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 |
計劃在籍生總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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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人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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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人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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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設校外教學點辦學條件 |
可用的辦學場所面積(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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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yè)教學實訓用房
場所面積(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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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使用的計算機數(shù)量(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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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播、直播室面積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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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教研辦公用房面積(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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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辦公用房面積(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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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室規(guī)模(開設外語類專業(yè)的校外教學點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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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使用的圖書藏量(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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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是否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衛(wèi)生防疫、網絡安全等有關標準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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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教學設施、儀器設備、實驗實訓和學習資源等軟硬件條件 |
(可通過協(xié)議明確) |
人員配備 |
穩(wěn)定承擔該教學點
任務的主講教師總數(sh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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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教師總數(sh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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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輔
人員總數(sh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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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總數(sh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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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
教師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別 |
職稱 |
學歷/
學位 |
所在單位 |
專業(yè)領域 |
擬任教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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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可復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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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
教師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別 |
職稱 |
學歷/學位 |
所在單位 |
專業(yè)領域 |
擬輔導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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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可復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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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輔
人員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別 |
職稱 |
學歷/學位 |
所在單位 |
專業(yè)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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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可復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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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學點管理人員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別 |
學歷/學位 |
承擔主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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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可復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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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點單位意見 |
設點單位負責人(簽字) 設點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高校意見 |
學校領導(簽字) 高校(公章) 年 月 日 |
高校屬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地方高??缡≡O點需填寫此欄,其他情況無需填寫) |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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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點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意見(或就中央部門所屬高校設點向教育部提出備案建議) |
(蓋章) 年 月 日 |